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374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8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68091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1168091元于2019年2月4日前履行完毕。如有一期逾期,被执行人则加付违约金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款的全额申请执行。二、本案受理费16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19163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无人签收。
2、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与2020年1月1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信息。
3、2019年12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
4、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1619163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8)苏0681民初82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汪兵
审判员许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