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420号
原告南通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南通金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建
书记员 王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