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执3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港闸区三汊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11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港闸区三汊建材经营部工程款181798元,及违约金5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4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2月3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相关文书,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未能妥投。拨打被执行人电话无人接听。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本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在本案诉讼阶段提供的送达地址“龙王桥新村1号楼201室”,在多个关联执行案件中实地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4、2021年4月2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向南通兴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本案债权限额内停止对被执行人支付“石桥路北沿、高店卖场北侧规划路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该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经向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了解,该项目目前尚未通过审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2021年4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章亚梅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已要求暂停支付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冻结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