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462号之二
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兴惠街商住楼107号。
经营者:汤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刘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1668号申港城商铺184、185、186号。
法定代表人:倪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汤红新,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汤红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追加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启东安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825005.54元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从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已注销)背书取得“21***4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825005.54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13日,出票人为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系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对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原告支付对价取得案涉票据时,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汤红新。被告**与被告汤红新原系夫妻关系。虽然目前已经离婚,但被告汤红新与被告**在经营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期间仍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存在关联关系,应共同对启东市闽华建材经营部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作为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担票据清偿义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同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