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启执字第03839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倪**,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陈义,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5)启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455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09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启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