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520号
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永义
书记员 叶圣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