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158-1号
原告江苏弘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弘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交纳16584元、退回152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东新
书记员 李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