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
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法定代表人:蔡兴。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7337.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310元,合计230647.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64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