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本院催告原告**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