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焦圣辉、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86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107623718Q,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振兴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