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4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中华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员,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
一审被告:**(曾用名***),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再审申请人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腾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二审法院对嘉腾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错误的。***未主张该欠条是嘉腾公司出具的,也不能证明该欠条是**给的,该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没有查清双方是否具有劳务合同关系,没有查清***所持资料、欠条真伪的情况下依据资料、欠条作出判决,显然违反法定程序。2.一、二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系伪造。***称先提交的2014年11月5日的欠条丢失,又提交了一份出具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的欠条,该欠条的真伪值得怀疑,而且两张欠条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嘉腾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该工程中履行了资料员的职责,有关资料中及欠条上的印章是***找**加盖,没有证据证明在该工程中使用的嘉腾公司的印章或嘉腾公司项目章是由***私自刻制和掌控,工程中所使用印章的真伪与***主张的劳务费无关,一、二审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自2016年3月开始,***多次与工地管理人员**电话催要劳务费,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嘉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