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57号
原告资阳市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资阳市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市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民
法官助理毛洪隽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