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630号
原告:四川维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栋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田霞。
委托代理人:黄世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8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维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维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维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维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