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759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7室。
法定代表人:张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玉,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97。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唤,到庭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