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673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7室。
法定代表人:张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玉,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唤,到庭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