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845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扬,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7室。
法定代表人:张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绿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津011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津02民终138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6元,减半收取527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婧
审 判 员  鲁一男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付月新
书 记 员  刘 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