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莱芜市恒达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恒达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福州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圣通远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茂山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马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
法定代表人:姜福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99号。
主要负责人:孙波,总经理。
上诉人**如、莱芜市恒达利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圣通远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莱芜市恒达利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并释明法律后果后仍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莱芜市恒达利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金宏
审 判 员 杨海东
审 判 员 牛珍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毕文娜
书 记 员 肖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