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885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354345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银行的存款7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6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