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青兰高速南侧、沈海高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9509NW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354345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青岛仟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