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双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746号 申请人:***,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双,女,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354345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西往佛0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C9D3X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双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3××**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价值10000元)一辆;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5××**(鲁Q××**)号重型半挂车(价值10000元)一辆;申请人***、**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A3××**轻型多用途货车(价值10000元)一辆。 扣押被申请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Q5××****Q××**号重型半挂车(价值10000元)一辆。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