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东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5民初47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生,居民,户籍地为新疆雪城县。 被告:福建东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楼6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92912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35434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东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还申请撤诉。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