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庆建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志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志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5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齐万青。
原告**与被告北京志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天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69045.8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就“1号教学楼等5项(丰台镇教育资源整合项目丰台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室外工程”的施工事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业主每次支付工程款被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10%+实际发生费用,扣除的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返还乙方。原告施工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过验收后,被告与总承包方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表》。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款项,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3036831.01元,实际给付工程款10776680.24元,工程款税金391104.93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869045.84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提交的**与志天市政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实质是**挂靠志天市政公司,借用其资质承接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1号教学楼等5项(丰台镇教育资源整合项目丰台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室外工程。原告与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质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雅竞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