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志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2号楼5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齐万青。
原告**与被告北京志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天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69045.8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就“1号教学楼等5项(丰台镇教育资源整合项目丰台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室外工程”的施工事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业主每次支付工程款被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10%+实际发生费用,扣除的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返还乙方。原告施工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过验收后,被告与总承包方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表》。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款项,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3036831.01元,实际给付工程款10776680.24元,工程款税金391104.93元,拖欠原告工程款1869045.84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提交的**与志天市政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及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实质是**挂靠志天市政公司,借用其资质承接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1号教学楼等5项(丰台镇教育资源整合项目丰台第二中学改扩建工程)室外工程。原告与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质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雅竞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