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铁岭市齐发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与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峄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铁岭市齐发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开发区福兴中路**。
负责人:宋国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华,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银城路。
法定代表人:魏培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飞,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林,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银,该镇法律顾问。
原告铁岭市齐发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齐发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铁岭市齐发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贤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樊守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