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797号之三
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53017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24217。
法定代表人:施明城,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0元、减半收取计12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80元,由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