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2798号之三
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530177XA。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环城西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24217。
法定代表人:施明城,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计4523元,保全费3195元,合计7718元,由原告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