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5377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5377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中心23层。
负责人:杨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春烽,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环城西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施明城。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