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2421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EW870E,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所承租的南通市崇川区环城西路142号朝西向楼的第二层建筑面积305.16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并交还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欠缴的租金73238.40元;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违约金29295.36元;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2206.4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将其所承租的南通市××区环城西路××朝西向楼的第二层建筑面积305.16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并交还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政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金73238.4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租用位于南通市××区环城西路××朝西向楼的第二层房屋内除纸质材料和小的展示台外其余的东西给付申请执行人,用于抵算所欠的违约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于2022年5月14日前自行交付所租用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执行费25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水电和保洁押金6000元不予退还,用于抵算水电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江苏华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的执行请求,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关于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73238.40元、违约金29295.3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就该请求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苏0602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腾空、返还租赁房屋的执行; 二、终结(2022)苏0602执858号案件对房屋租金73238.40元、违约金29295.3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