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惠农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1民初527号
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2021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鑫惠农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杞县西区晟大物流园院内南侧。
被告**,男,回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鑫惠农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私下和解,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鑫惠农贸有限公司、**已自行私下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义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