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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892号
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木桥街**。
法定代表人:顾建青,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伟伟、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陆丽波,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跃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书
书 记 员 黄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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