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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542号之一

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895984。

法定代表人:朱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1533Q。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财产保全费1183元,合计2658元,由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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