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542号之一
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895984。
法定代表人:朱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栩彬,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南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691533Q。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财产保全费1183元,合计2658元,由原告宁波中腾仁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