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宇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津远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宇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26号
申请人:天津津远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京晶
被申请人: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君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广仁
申请人天津津远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4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636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