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宇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民初339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许各庄村南口、长虹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0459709X。

法定代表人:于文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良,男,满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史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73500元,并自2017年12月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涿州市气代煤工程承包给***。**在涿州市***承包的气代煤工程中从事焊接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书。截止到2017年12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73500元。***于2017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总金额73500元,异形支架、改管道另算。事后原告曾多次同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早日作出公证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或口头答辩,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第二被告**市政公司辩称:就我公司劳务分包给***的工程部分,工程款已经超额支付。原告所诉其与***之间的工程款数额我方不知情,并且也与我方无关,我方保留对***的诉权。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第二被告**市政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将位于涿州市的农村气代煤改造工程分包给***。之后***将该工程单包工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每户单价660元。每户管道超过30米,30米开外每米15元。结账方式按每月的工程量60%结算,试压完成合格结20%,通气了再结15%,一年后5%”。2017年12月7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欠条记载“今欠到工资款柒万叁仟伍佰元整(¥73500.00元),异型支架、改管道另算(刁三村天然气)…”,至此第二被告***尚欠原告**刁三村天然气工资款73500元。2019年1月19日,二被告核对后确认被告***施工共计567户,每户800元,工程款合计453600元,保证金20000元,小计473600元,被告**市政公司已付款417833元。扣款项小计59207元,余款-3440元。第二被告***在双方核对明细上签字捺印确认。结合被告提交的***签字确认的保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看出,第二被告**市政公司履行了向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保证全部工人工资领取完毕。

另查,第一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书写《保证书》,第一份内容为“**市政公司已经累计付款417833元,***承包方保证工人工资按我方与工人之间的协定如实发放,刁三村施工的人员不再出现任何工资纠纷、上访、到甲方或是其它相关部门滋事及无理索要工资及其他一切影响发包方的事情,所有后果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甘愿接受发包方对我方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直接经济处罚2万元的惩罚。当地欠款及工资无遗漏由***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责任。以上发放工资超出合同外及不属实部分都由***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纠纷都由***承担,超出合同外工资及出现工人闹事的均由***承担法律责任并付清工人工资。

查明,2018年2月10日,第一被告***又书写《保证书》,内容为“至2018年2月15日,在涿州气代煤改造工程项目中,本人已将全部工资领取完毕(全已全部结清)。我保证在工资结清后,不会去找涿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廊坊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宇城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政府或劳动局以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闹事、讨要工资事宜,本人将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包括对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等,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无偿接受本人全额工资3倍的经济处罚。保证人:***2018年2月10日。”该保证书上有原告**签字捺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提交的已付工程款收据、保证书、工人工资表,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将刁三村气代煤工程单包工给**,并打下欠付原告工资款73500元的欠条,并书写保证书对欠付工人工资一事作出保证,由***承担付款责任,且原告**在其中一份保证书上签字捺印,应认定为**认可由***向其支付工资款这一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第一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资款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市政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其在与被告***核对确认的应付款范围内不再拖欠被告***工程款。且被告***在保证书中确定被告**市政公司已经付清工资款,因此**市政公司对原告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73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上诉费,同时提交缴费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怀南

人民陪审员  王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广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