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83民初1968号
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林,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郁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喜文、卢培标,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林,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瀑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喜文、卢培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大瀑布公司向和信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5684669.9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大瀑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大瀑布公司找到和信公司,要求和信公司紧急为其装修其公司位于增城区派潭镇的锦绣香江温泉城二期别墅(又名大瀑布别墅)H1-9、H1-12、H1-22三套别墅,要求3月底开工、7月底完工。和信公司要求确定造价和签订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大瀑布公司答复造价可按现行定额计算,但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来不及,因其内部要走很多程序,走完程序的话7月底不能完工,其对购房业主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告知和信公司无须担心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对此和信公司同意先进场施工,大瀑布公司向和信公司交付了施工图纸。2015年3月27日,大瀑布公司向和信公司出具开工确认书,确认和信公司承接前述三套别墅的装修工程。在2015年5月底,和信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40%左右,但大瀑布公司仍未与和信公司签订合同,大瀑布公司声称该三套别墅的工程早已总体发包给广州金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爵公司),大瀑布公司不可能与和信公司签订合同,并表示让和信公司和金爵公司签订合同,但金爵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价款远低于工程造价,和信公司无法接受。2015年10月,涉案装修工程完工,大瀑布公司在未验收交接的情况下,驱赶和信公司的施工人员,强行接管现场,并投入使用。和信公司催促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大瀑布公司辩称:不同意和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大瀑布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和信公司为增城香江大瀑布别墅二期H1-9、H1-12、H1-22三套别墅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方。根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的约定,工程总价为3651710.97元,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且双方确认,因大瀑布公司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按照通知计算,工程量增加累积总价款超过总价3%以内部分价款不予调整。2015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开工确认书,确认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和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一直存在拖延施工问题,且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其赶上施工进度以及整改,但和信公司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因和信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大瀑布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且至今和信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申请工程验收。二、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约定,大瀑布公司根据经认可的工程量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竣工资料后,再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和信公司一直未按施工进度施工,且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所以和信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大瀑布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三、和信公司逾期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大瀑布公司有权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扣除因此产生的违约金以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本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大瀑布公司安排第三方施工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进场,维修完成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因和信公司一直未申请竣工验收,延误工期428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大瀑布公司就增城大瀑布别墅二期H1-22、H1-9、H1-12、J9、H1-24、J10室内装修工程发出《招标文件》,文件内含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内容。
2015年3月11日,和信公司向大瀑布公司出具《增城大瀑布别墅二期H1-22、H1-9、H1-12、J9、H1-24、J10室内装修工程技术标投标文件》,内附的《投标书》载明,“致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本投标人研究了贵公司对于增城大瀑布别墅二期H1-22、H1-9、H1-12、J9、H1-24、J10室内装修工程招标文件(编号大瀑布工标字[2015]第001号函),愿意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1工程范围装修别墅共6套,含H1-22、H1-9、H1-12、J9、H1-24、J10共6个户型,参考装修标准为:H1-22、H1-9、H1-12对应个性化板房为H1-16、J9对应个性化板房为J-1、H1-24对应新板房H1-6,J10对应个性化板房J-1。……3、……本合同总工期为147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开工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上述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开工确认书确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确认书为准。……4.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4.2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后十日内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4.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审核,……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4.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照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退还。……”。和信公司还向大瀑布公司出具了《增城大瀑布别墅二期H1-9、H1-12室内装修工程投标文件》、《增城大瀑布别墅二期H1-22室内装修工程投标文件》,内附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015年3月27日,和信公司和大瀑布公司签署《开工确认书》,确认锦绣香江二期别墅精装修(H1-9、H1-12、H1-22栋)工程于2015年3月27日具备开工条件,大瀑布公司在该日将施工现场移交给和信公司,开工日期从该日开始计算。
2016年1月28日,H1-12别墅业主办理收楼手续。2016年10月15日,H1-22别墅业主办理收楼手续。大瀑布公司自述H1-9别墅业主至今未办理收楼手续。
另,和信公司提供一份其单方制作的锦绣香江二期别墅精装修(H1-9、H1-12、H1-22栋)工程预算书,该预算书载明工程总价为5557618.49元。
2017年3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和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涉案三套别墅(H1-9、H1-12、H1-22栋)的室内装修工程鉴定。鉴定标准为1.按照投标文件内的标准进行鉴定;2.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主要材料价格执行2015年第二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报价及同期市场价格。和信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1964元。(一)经摇珠选定的广东信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1.按投标文件计价,金额为3602680.98元;2.按规范定额计价,金额为3124484.8元。(二)和信公司质证认为,因大瀑布公司拒绝鉴定机构进场勘察,因此应以和信公司的主张为准。其还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应以其提供的工程预算书为准即工程造价为5557618.49元。若法院要采纳上述鉴定意见书的,其认为应以招投标文件的鉴定标准计价。(三)大瀑布公司质证认为,应以规范定额的鉴定标准计价;对于大瀑布公司未施工部分应予以扣除;异议部分为,墙面防水为JS防水涂料两遍,卫生间沉箱陶粒回填未做,卫生间地面防水没做等内容。
二、和信公司陈述以下,(一)大瀑布公司从未向其发出中标通知,后来大瀑布公司找到和信公司要求和信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因此和信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不属于招投标工程范围。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签署书面施工合同。(二)其是在2015年10月份完工的。2015年10月下旬,大瀑布公司拒绝让和信公司的工人进场,因此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大瀑布公司强行收回涉案工程。涉案工程的签证单留放在施工现场,和信公司无法提供。
三、大瀑布公司陈述以下,(一)其未向和信公司发送电子或纸质中标通知书,其系通过电话告知的。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签署书面施工合同。(二)涉案工程没有工程签证单;2016年2月2日,因和信公司未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故在政府介入后,和信公司在该日退场,大瀑布公司确认其于次日即2016年2月3日收回涉案工程。(三)因和信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工程未完工,大瀑布公司安排了第三方进场施工,为此其向法庭出示了工程预算书原件、别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以及向维修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其中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大瀑布二期H1-9、H1-12、H1-22栋维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
四、和信公司向法庭出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向其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证载明和信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案中,大瀑布公司向和信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和信公司提交投标文件,但大瀑布公司未向和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并未按照招投标的法律规定来签订合同,故和信公司和大瀑布公司之间就招标与投标所提交的文件对双方并不具备约束力。在此情形下,大瀑布公司和和信公司签署《开工确认书》,和信公司对涉案别墅H1-9、H1-12、H1-22栋入场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设立了装饰装修法律关系。双方的装饰装修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和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大瀑布公司亦已接收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部分交付给业主使用。因此和信公司主张要求大瀑布公司支付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和信公司和大瀑布公司对涉案工程并未办理工程结算,经和信公司的申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以按投标文件计价以及按规范定额计价标准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分别以上述标准作出了相应的鉴定意见。如上文所述,和信公司和大瀑布公司间并未按照招投标的法律规定来签订合同,故双方之间就招标与投标所提交的文件对双方并不具备约束力。且双方之后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对和信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确认。因此本案的房屋装饰装修造价鉴定按规范定额计价的鉴定意见为宜,即装修工程款为3124484.8元。和信公司主张以招投标文件计价作出的鉴定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和信公司主张要求大瀑布公司支付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大瀑布公司对此提出墙面防水、卫生间地面防水,以及卫生间沉箱陶粒回填等异议。因大瀑布公司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售致使鉴定机构无法进场进行鉴定,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在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异议问题属实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述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意见。
至于大瀑布公司提出和信公司逾期竣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相应的损失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抗辩。大瀑布公司对此并未提起反诉,且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因涉案工程质量维修所产生并支出了修复费用,因此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
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手续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大瀑布公司确认其已于2016年2月3日接收涉案工程,故和信公司主张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系其自愿调整利息的起计日期,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312448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24484.8元给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3124484.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2元,由原告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32元,被告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40元。鉴定费91964元,由广州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82元,广州大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审 判 长  赖雯丽
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燕芳
郭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