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775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20)粤0491刑初5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向被害单位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一百二十五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通过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7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