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4351号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罗江县。
关于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被责令向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在上述查询范围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402执4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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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袁海平
审判员谢健宇
审判员 张从和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