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砺锋化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4民初1387号
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灿,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砺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砺锋化学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