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10646号
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
法定代表人:*适宜。
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31元,由原告广东粤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