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东方明珠大宁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5526号
原告: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东方明珠大宁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505弄13号105室。
主任:***。
第三人:上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286号A34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东方明珠大宁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现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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