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874号之一
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中德产业园**楼101。
法定代表人:刘素兰,董事长。
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天业龙奥天街******。
法定代表人:刘鲁民,董事长。
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9元,申请费3020元,由济南诚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