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17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
负责人:徐文华,行长。
被执行人:司洪亮,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天业龙奥天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365829XN。
法定代表人:刘鲁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司洪亮、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被上诉人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上诉人司洪亮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司洪亮、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本院依法拍卖涉案房产,案经一拍、二拍程序均以流拍告终,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拍卖程序中均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进入变卖程序,涉案房产最终未能变卖成功,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查封被执行人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0190098859),因系为储藏室,申请执行人书面不申请拍卖。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方式,在没有处置完毕上述房产前,无法确定司洪亮实际清偿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数额。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司洪亮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司洪亮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绪晨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