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3民初46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对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开封市金中原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武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