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亭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