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642号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张斌斌(实习),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民社区华景园34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石明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蕾
书 记 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