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2317718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明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600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