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1825号
原告:北京锦都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北良官路东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85878592。
法定代表人:代玉杰,总经理。
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3127466B。
法定代表人:冯兰真。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北京锦都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锦都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锦都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安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