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14892号
原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冯兰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经理。
原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欣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