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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8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冯兰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奥宇大厦616室。
法定代表人:范广杰,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致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信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我公司不返还华创致远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9600元;2.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官已经对我公司的前期施工予以确认,对我公司完成的施工量,就应扣减相应的工程款。我公司与一审法院沟通后决定不对主张的工程款进行鉴定,但一审法官应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格。二、关于违约责任,我公司多次打电话与华创致远公司协商,华创致远公司多次不接电话,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华创致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未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三、我公司为履行合同,购买了材料设备,作为违约方的华创致远公司应承担我公司实际支出的材料款、劳动报酬及税费损失。我公司留在现场的设备,在一审法院到现场勘验时已经全部丢失。
华创致远公司辩称,不同意佳信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佳信伟业公司并未完成任何获得我公司认可的工程,根本不存在其公司所称的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费用。二、我公司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可,但未提起上诉。双方约定的工程根本没有开工,佳信伟业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交任何材料,其公司应对未完成工程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其公司口头陈述不能证明系我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佳信伟业公司存在责任,并没有判定任何违约责任赔偿,只是判决其单位返还工程款,纵容违约行为。三、一审法院勘验现场发现的施工痕迹,是之前房主打隔断遗留的,并非佳信伟业公司施工的行为。
华创致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佳信伟业公司退还华创致远公司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49600元;3.佳信伟业公司向华创致远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判令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4.佳信伟业公司向华创致远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佳信伟业公司向华创致远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3578.54元及房屋空置损失60492.25元(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该日期之后的不再主张);6.诉讼费由佳信伟业公司承担。
佳信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华创致远公司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70203.41元(钢材、螺栓、铰接件58303.41元、人工费11900元);3.华创致远公司支付工程图纸设计费20000元,返还扣押的施工设备、电缆、电箱架子等工具或折价18000元;4.华创致远公司支付未使用钢结构折旧费30000元及窝工损失5000元;5.诉讼费由华创致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订立情况
2017年4月17日,华创致远公司(甲方)与佳信伟业公司(乙方)就香林街17号楼101号钢结构夹层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为30日天,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承包范围:二层全部区域做钢结构夹层,三层局部区域做钢结构夹层,详见设计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但不仅限于图纸的内容。承包方式:专业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合同总价款为248000元。本工程合同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包设计(含深化图纸设计),如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要求发生了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单价按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材料清单的综合单价价格执行。如合同内有相似价格,则参照相似价格。如合同内无相似参照价格,则双方协商都能认可的市场价格。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届时变更的价款随本合同价款一同支付或扣减。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2、现场精准测量和深化的施工图纸完成呈交并被甲方批准后,材料(其中,需在工厂加工、制作的材料,如钢梁、钢柱等,必须完成成品后进场)已进场并经报验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3、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至结算总额的95%;4、结算总额的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付清;5、本合同项下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如涉及到工程量及合同额的增减,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6、每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乙方需将相等数额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递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甲方工作:1、配合乙方办理施工必备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作,具体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组织图纸会审及图纸交接、技术交底;5、对工程质量、进度、施工进行监督,及时验收和检查,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事宜;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甲方应尽快排除干扰,使工程尽快复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地顺延,此种情况乙方不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乙方工作:1、乙方需严格按照本项目图纸及国家、北京市现行标准规范和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2、乙方需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并向甲方提供材料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4、乙方向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修期内免费承担本合同工程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一年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乙方原因质量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返工,48小时内到达现场,乙方承担修复或返工费用......6、乙方自备施工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工具等,乙方应保证其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负责机械设备、工具等的保管、维修、保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9、乙方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施工垃圾要及时清理、清运,达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工期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顺延:(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2)因甲方变更计划、要求或变更施工图纸,而不能继续施工;(3)因政府规定或应由甲方办理而未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相关部门勒令停工;(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5)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从而影响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甲方违约:(1)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2)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违约:(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需偿付甲方逾期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要相应赔偿。(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将工程完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使用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特别约定:1、乙方承诺为本工程项目授权指派一名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和乙方的代表,全权负责本项目在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现场控制、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与甲方、物业公司、政府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确保本工程项目能保质、保量地按期完工、验收并交付甲方。2、作为合同附件二的设计图纸,是乙方在签订本工程合同之前作为投标方案为甲方所设计,仅作为在本工程项目中框定甲方的需求和确定乙方的承包价格,并不是最终的施工图纸,并不能作为乙方进场后直接进行施工的依据,它仅仅是体现甲方需求的方案设计图纸而非施工图纸。乙方承诺在合同生效后,尽快组织技术人员对本项目进行深化设计,充分理解和尊重原方案设计图纸和甲方的需求,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现场进行精准测量、勘查,尽早呈送深化后的施工图纸报甲方批准,以便尽早开始施工。换言之,在本工程项目中,乙方承诺乙方进场后施工的依据图纸是其进行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而不是作为合同附件二的投标方案设计图纸。乙方进行深化设计后的图纸,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范和原图纸的设计意图,要求科学、规范、合理,并做到无错误、无遗漏,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补救的全部责任。乙方承诺无论怎样,深化设计后的图纸所涉及的本工程项目的承包价格不应超出本合同已签订的承包合同总价。3、乙方承诺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进场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时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牢记心中,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登高需要系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安全使用水、电,切记野蛮施工和违章操作,并不得损坏楼内现有的物品。施工中,对现有的墙体、门窗、各种管路、线路等设备、设施要负责保护,若发生损毁,需要原样恢复或赔偿损失。乙方需给现场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和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乙方承诺,若由于乙方的原因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的死伤,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在现场施工的过程中,为完成本钢结构夹层工程,基于现场的实际情况,个别地方现存的管路、墙体、箱体、风(烟)道、风机等物件可能会影响到钢结构的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对于这些情况,乙方声明已对现场情况知悉,乙方承诺将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予以凿槽、拆除、移位和恢复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的总承包价内,不再作为增项等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但若在移位或恢复的过程中涉及到添加材料的情况,则这些添加的材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但由甲方单独付费。图纸提交:乙方承诺在完成图纸深化设计并经甲方批准后,将深化绘制的施工图纸电子版(AUTOCAD2007)1份、纸版(A2或A3白图)1套、纸版(A1或A2蓝图)1套呈交甲方备案。合同生效,乙方在进场后3日内向甲方呈交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在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甲方的批准后,乙方才能正式开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方能够有序、高质量、按计划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力保证,乙方承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人员配备、工种齐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时完工和验收,将合格的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佳信伟业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华创致远公司向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49600元。
2017年7月15日,华创致远公司向佳信伟业公司发出催告函,记载:我方与贵公司在2017年4月15日签订了香林街17号楼101高钢结构夹层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但时至今日,贵司并没有依法积极履行合同,甚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经我方多次催促现场仍一直无人,更无从谈起完工。现以此催告函正式告知贵司如下:1.贵司已严重违约,限贵司在2017年07月22日前将本工程完工并交付我方使用,贵方并需支付我方工期逾期违约金,对给我方造成的损失需做相应的赔偿。2.贵司若在2017年7月22日前不能将本工程完工并交付我方使用,证明贵司己无意愿和能力再履行本合同,则视作贵司认可己方已单方面解除了本合同,则贵司认可本合同在2017年7月22日当日24时整自动解除。3.在本合同解除后,贵司需将我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49600元按原支付账号金额退还,并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收到此款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另,在本合同解除后贵方需支付我方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工期逾期违约金,并对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做相应的赔偿。4.贵司的行为已涉嫌合同欺诈,事实上可认定贵司早已单方面地终断了本合同,对此我方将视事态发展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2017年11月6日,华创致远公司又向佳信伟业公司发出催告函,记载:关于我方与贵司在2017年04月15日所签订香林街17号楼101号钢结构夹层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贵司违约,我方在2017年7月15日曾向贵司递交正式的催告函,已告知了相关事项。但时至今日,贵司并没有积极地反馈和提出合理建议,也没有相关的领导与我方联系,更没有收到退还的工程预付款及逾期利息、工期逾期违约金等。现以此催告函再次正式告知贵司如下:1.贵司已严重违约,贵方需支付我方工期逾期违约金,并对给我方造成的损失需做相应的赔偿。2.依据2017年7月15日催告函内容,因为贵司在2017年7月22日前没有将本工程完工并交付我方使用,也没有向我方呈交合理的建议,证明贵司认可己方已单万面解除了本合同,认定本合同在2017年7月22日当日24时整已自动解除。3.贵司需将我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49600元)按原支付账号全额退还,并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收到此款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另,贵方需支付我方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工期逾期违约金,并对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做相应的赔偿。4.贵司的行为已涉嫌合同欺诈,事实上可认定贵司早已单方面地终断了本合同,对此我方将视事态发展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2017年7月17日,佳信伟业公司对于已收到的华创致远公司的催告函作出回执,记载:我司与贵司在2017年4月17日签订了香林街17号楼101号钢结构夹层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签订合同后贵方提出图纸必须深化节点、细化尺寸和现场实际尺寸相符并经贵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为此我方人员前后一共修改8版图纸直到2017年6月2日才达到贵方要求,此时已超出合同要求完成工期15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可能缩短工期在此期间我方并没有完全处于停工状态,而是把工程所需材料进到加工厂,现场也在进行前期拆除、施工准备等工作。所以我方不同意贵司提出我方违约,反而是贵司原因造成合同逾期。然后等贵司确认完图纸,同意可以按图施工的时候,我方积极进行测量放线打孔等工作,并经过贵方验收。然而正在我们积极开展工作的时候贵方提出钢梁不能拼接不能有接口,都需要整根的要求。可是钢梁拼接这是国家规范允许的,只要焊缝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是可以拼接的。如果我方按贵方要求钢梁不拼接而是都用整根材料,将会造成极大浪费,使我方施工成本急剧提升,据我方统计如果钢梁不拼接将增加的材料额外费用为12000元。这样就完全超出我方报价成本,这个是我方不能接受的。我方也和贵方多次洽谈此情况,希望贵方同意钢梁可以拼接,可是贵方迟迟不给答复。所以现在我方停工是贵方提出无理要求在先,我方在顶着巨大成本压力的情况下采取的无奈行为。相反我方要求贵司支付由于贵方原因导致停工所产生的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再者贵方要求我方在2017年7月22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贵司,贵方在提出催告函至要求交工时间仅仅只有5天的时间,明明不可能完成的情况下提出这种无理要求,可见贵司是在故意刁难我方,我方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无理违背事实真理的要求。最后对贵司要求我方在2017年7月22日不能完工的情况下自动解除合同并归还工程预付款还要利息这种说辞表示严重的抗议。我司接触贵司此工程项目是从2016年6月份开始至此已经一年有余,期间我方人员曾数十次到达现场踏勘、沟通才确定最终施工图、计算书及施工方案使得项目顺利开展。在施工过程中我方人员进行了施工准备、前期拆除、材料采购、测量放线、打孔下线等工作。
三、双方的主要争议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施工合同未能实际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违约责任问题。
华创致远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安全性、结构性的工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项目本身的性质对这类项目是非常重视的。工程项目对承包方有相关法律约定,在具体施工时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首先彼此要有合同,作为承包方对这种项目要成立项目部,提交相关人员和公司的各种手续,公司的资质,人员的各种保险,但佳信伟业公司均未提供。佳信伟业公司一直强调已经施工,是要有一定依据的。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切以施工图为准。佳信伟业公司的施工要有甲方确认的图纸,本案中佳信伟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甲方确认的东西,所以严格意义上说本案施工项目尚未开工。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佳信伟业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但佳信伟业公司并没有积极履行合同,甚至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按照好条约定开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期为30天,从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将工程完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使用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本案中佳信伟业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其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承包合同,证明:我方和佳信伟业公司曾经签订过合同及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第一笔预付款的金额,佳信伟业公司违约从2017年5月19日开始计算,因为约定的2017年5月19日为竣工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按万分之三计算。2、催告函2份,证明:一个是2017年7月15日、一个是11月16日发的,我方要求对方尽快完工,佳信伟业公司没有实际的反应,我方要求佳信伟业公司将预付款退还,佳信伟业公司也没有退还,我方并没有阻止佳信伟业公司进场施工。3、付款记录,证明:我方实际向佳信伟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预付款49600元。4、收据条,证明:付完预付款后,向佳信伟业公司支付了房屋的钥匙两把,至今佳信伟业公司也没有还我方。5、损失赔偿金计算书及收据一份,证明:我方主张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佳信伟业公司称:本案中涉及的关键点是本次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谁的原因,从我方提交的催告函的回执可以确认双方的深化施工图纸已远远迟于本次承包的施工合同,佳信伟业公司多次主张进场施工,而对于施工中所涉及的钢结构的是否拼接双方一直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就变更工程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无法施工,华创致远公司要求佳信伟业公司在一个星期内完工,不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案的违约责任在于华创致远公司,而不是佳信伟业公司。我方进场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撤场之前所做的工作有合同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地下1、2、3层拆除、测量、放线、打孔、剔锚,另外对需要的钢材进行购买和加工。到了2017年5月1日之后,在准备加工钢结构的时候,因为接梁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华创致远公司要求必须要整根的梁,不允许有焊接,导致无法施工,我方才停工,但没有实际撤场,我方的一些施工设备还在现场,并没有拿回,只是人员都撤回来了。其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方对工程要求进行变更单价按合同附件一工程材料清单的综合单价价格执行;第五条5项双方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双方协商,涉及工程量及合同额的增减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2、设计规范,证明:按照2016年国家标准该主梁结构可以进行拼接,我方使用的钢材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3、照片,证明:华创致远公司停止让佳信伟业公司继续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华创致远公司。4、关于催告函的回执,证明:在华创致远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我方也积极配合华创致远公司,是华创致远公司故意刁难我方。5、照片,证明:因华创致远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佳信伟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6、短信,证明:我方对合同的履行持积极的态度,并非华创致远公司所说的拒绝履行合同。7、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我方为了施工购买钢材支出了43740元。8、结算清单、短信,证明:因华创致远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损失。短信证明结算清单发给华创致远公司后,给华创致远公司发送了短信告知。9、证人证言,证明:证人是涉案工程一层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这个工作人员可以证明之前二层楼上是有东西的,也说了东西的名称。10、出库单,证明:佳信伟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依照约定为本案施工购买了接近4万的钢铁及毛栓,佳信伟业公司的该项损失应由华创致远公司承担。
四、现场勘验情况
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下午到涉案施工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在勘验时,勘验现场可见房屋地面、墙体上有若干条开槽槽沟及划线,未见到佳信伟业公司所主张的施工所用的相关工具,法院在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的相关照片。对此,华创致远公司称: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照片显示的内容与佳信伟业公司反诉的诉求关系不大。佳信伟业公司称:照片真实性认可,根据照片显示可以证明佳信伟业公司在双方约定地点已进行前期施工,施工内容也和佳信伟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最后一页的结算单的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以此可以看出佳信伟业公司为了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积极进行施工,且购买了相关的施工零件。我方留在华创致远公司处的机器设备问题,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法院已明确告知华创致远公司在未办理交接前不能进入现场,而根据法院法官的拍摄照片和我方提交的照片可以显示在这期间华创致远公司法人有进入现场的行为,我方提交的照片的窗户都是关闭的,法官拍摄的照片窗户都是打开的,以此推断有人进入了涉案的争议场地。根据现场法官和原佳信伟业公司代理人一起勘验得知,本案涉案二层房屋是由门锁进行管理,进入该院落,只能拿着二层的房屋钥匙才能进入,本案中只有华创致远公司法人才有二层门的钥匙。我方提供手机里拍摄的照片,有日期显示,在2018年4月13日,佳信伟业公司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房屋的窗户都是关闭的,有张照片可以证明该院落是有东西存在的。
在庭审中,对于佳信伟业公司所称其前期所做的拆除、测量、放线、打孔、剔锚工作,佳信伟业公司估算该部分价值为11900元。在法院释明是否要求评估鉴定后,佳信伟业公司当庭明确不申请司法鉴定进行价格评估。华创致远公司不认可佳信伟业公司所做上述前期工作,且认为即使做了这部分工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单独计费,故不应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华创致远公司与佳信伟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华创致远公司与佳信伟业公司均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涉案工程未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的举证均不充分,不能通过各自提交的证据直接证明是由于对方原因及过错造成合同解除。法院只能根据勘验结果、双方的证据及相关陈述比较分析,综合判断,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系因设计图纸及钢梁拼接问题产生争议且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故,法院综合考虑,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于华创致远公司要求佳信伟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49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对于华创致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佳信伟业公司反诉主张华创致远公司给付已完成的工程款70203.41元(钢材、螺栓、铰接件58303.41元、人工费11900元),其中人工费部分,虽然通过现场勘验可见佳信伟业公司进行了部分前期施工,但对于佳信伟业公司所称其前期所做的拆除、测量、放线、打孔、剔锚工作,其估算该部分价值为11900元,而华创致远公司不予认可,在法院释明后,佳信伟业公司拒不申请司法鉴定进行价格评估,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核算该部分工作价值,且无相关合同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钢材、螺栓、铰接件58303.41元),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佳信伟业公司反诉主张华创致远公司给付工程图纸设计费2万元,未使用钢结构折旧费3万元及窝工损失5000元,返还扣押的施工设备、电缆、电箱架子等工具或者折价18000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9600元;三、驳回北京华创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华创致远公司与佳信伟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华创致远公司与佳信伟业公司均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解除该合同,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一审法院对施工现场的勘察情况,涉案工程仅进行了部分前期施工,尚未开始进行主体部分的施工,尚未形成华创致远公司认可或对华创致远公司有价值的施工成果,故一审法院判令佳信伟业公司返还华创致远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工程款49600元,并无不当。
对于涉案工程未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是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施工拖延、中止直至最终合同解除。根据法院勘验结果及双方在施工延期后的短信、函件沟通内容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系因设计图纸及钢梁拼接问题产生争议且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判定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并无不当。因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双方各自的具体过错及责任程度,故由佳信伟业公司对其为准备履约而购买材料设备、设计图纸及进行前期施工的费用自行承担损失,并由华创致远公司对其因工程长期拖延造成的预付款利息、房屋空置等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对双方各自诉请的违约损失均未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佳信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雨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