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1民初1303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西50米。
原告***与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