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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303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西50米。

原告***与被告北京佳信伟业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