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6357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廖伟,黔西县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2406201100346。
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贵州省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豪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1)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文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继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刁英杰